概念解读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出现在标准合同文本中,如保险合同、购房合同、服务协议等。
格式条款的主要特征包括:
- 预先制定性: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预先制定好的,而不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协商确定的。
- 重复使用性:这些条款是为了将来可能发生的类似交易而预先准备的,具有通用性和重复使用的特性。
- 单方决定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设定这些条款的内容,接受方往往没有修改或删除的权利。
- 未经协商性:在合同订立时,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没有机会对条款进行修改或删除,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整个合同。
参考案例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法院认定某个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会判定该条款无效。例如,在某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条款规定:“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法院认为该条款内容过于宽泛,且未明确告知投保人哪些具体的自然灾害属于免责范围,因此判决该条款无效。
再比如,在一起购房合同纠纷中,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已付房款。”法院认为该条款明显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排除了买受人的主要权利,最终判定该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
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的责任:如果格式条款中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的内容,则该条款无效。例如,某些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对方承担”,这种条款显然不合理地免除了提供方的责任。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一)项。
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如果格式条款中存在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则该条款无效。例如,某些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商品”,这种条款显然限制了买受人的主要权利。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果格式条款中存在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则该条款无效。例如,某些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无权要求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这种条款显然排除了买受人的主要权利。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三)项。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如果格式条款中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例如,某些合同中约定“因本公司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这种条款显然无效。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例如,某些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不受法律法规约束”,这种条款显然无效。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建议
-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在接受格式条款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特别是涉及免责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的部分。
- 要求解释说明:如果对某些条款的理解存在疑问,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解释说明,确保自己充分理解条款内容。
- 提出修改意见:虽然格式条款通常不可协商,但如果某些条款明显不公平,可以尝试与对方协商修改或补充条款。
- 保留证据:在签订合同后,应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及相关沟通记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搜索建议
可基于[民事、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无效]作为检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