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
一、概念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或补偿(如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这些财产性质的赔偿款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这类赔偿款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精神损害,受害人依法获得的经济补偿。这种赔偿款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精神痛苦,具有专属性和不可替代性。因此,在婚姻法领域,这类赔偿款一般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参考案例
案例背景: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了一笔赔偿款,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万元。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但对这笔赔偿款的归属产生争议。李某认为该赔偿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某则主张该赔偿款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个人财产。本案中,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获得的赔偿款具有明显的人身专属性,旨在弥补张某因身体伤害造成的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因此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该赔偿款归张某所有。
案例启示:
此案例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款的性质及其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即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属于受损害方个人所有。
三、相关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总结与行动建议
总结: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尊重了赔偿款的特殊用途。
行动建议:
- 明确财产性质: 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赔偿款,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赔偿协议、法院判决书等),以证明该款项的来源及性质。
-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某些财产的归属,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法律对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款的处理原则是明确且合理的,既保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